2024年3月1日晚,大参林(维权)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大参林,证券代码:603233)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3月2日,大参林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上市公司实控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厉健律师专栏)
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根据诉讼相关公告,大参林涉嫌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索赔。
诉讼公告披露:大参林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告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为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诉讼机构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为广东市茂名市电白区。
根据《起诉书》、茂名子公司的立案通知书和柯金龙的拘留通知书,情况如下:被告单位茂名子公司、被告人柯金龙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柯金龙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单位行贿行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补充公告披露:茂名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2023年8月11日印),对茂名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2023年8月21日印),其本人于即日起受到刑事拘留处置;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23年10月12日印),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根据《起诉书》,柯金龙于2023年7月14日被留置。目前案件正处于一审已开庭,正在审理中的状态中,柯金龙本人正处于拘留状态中。
大参林表示,在此过程中,公司错误的认为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因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公司对于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把握不准确,未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实控人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3年7月15日至2024年3月1日期间买入大参林,并在2024年3月1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大参林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首次买入该股票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